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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571****16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7民初533号
    案号 (2021)冀0407执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美佳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分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还利息23234元)。 二、被告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1元,减半收取21690.5元,由被告河北美佳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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