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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3008****809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830民初931号
    案号 (2021)鲁0830执1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72239.76元及利息(利息以372239.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47026.11元及利息(利息以47026.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向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济宁天源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周凯、马伟、周长苓、李艳香分别以6718元(即47026.11元的1/7)为限,向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偿还义务;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47026.11元及利息(利息以47026.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向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济宁天源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周凯、马伟、周长苓、李艳香分别以6718元(即47026.11元的1/7)为限,向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偿还义务;、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47026.11元及利息(利息以47026.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向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济宁天源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周凯、马伟、周长苓、李艳香分别以6718元(即47026.11元的1/7)为限,向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偿还义务;三、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862064.09元及利息(利息以2862064.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向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济宁天源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周凯、马伟、周长苓、李艳香分别以477010.68(即2862064.09元的1/7)为限,向原告汶上县众鑫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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