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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53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2585号
    案号 (2021)粤03执1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2600853】。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和解协议》项下全部未付和解款共计人民币132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3-6期迟延支付和解款计至2020年5月8日而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2286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以欠付的每一期和解款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应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和解款实际支付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其中第3-6期和解款的违约金在第(三)想裁决中计算至2020年5月8日,因此第3-6期和解款根据本裁决计算的违约金从2020年5月9日起算。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99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五)申请人对《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享有所有权。 (六)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就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359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并迳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359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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