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8****53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国仲裁2585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4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2600853】。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和解协议》项下全部未付和解款共计人民币132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3-6期迟延支付和解款计至2020年5月8日而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2286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以欠付的每一期和解款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应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和解款实际支付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其中第3-6期和解款的违约金在第(三)想裁决中计算至2020年5月8日,因此第3-6期和解款根据本裁决计算的违约金从2020年5月9日起算。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99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五)申请人对《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享有所有权。 (六)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就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359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并迳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359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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