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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鄞(邱)行罚决字[2022]005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9日15时20分许,宁波市鄞州邱隘星晴网吧店长徐志诚发现该网吧内,上网人员毛*和在上网时吸烟而不予制止,后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邱隘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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