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凯隆威电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472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5民初5780号 |
案号 | (2018)川0105执71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19-05-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凯隆威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贷款本金449?952.11元及截止2017年5月15日的利息19?876.64元,并支付以449?952.11元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15年7月30日签订的《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朱云富、杨莉就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云富、杨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凯隆威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7元,诉讼保全费2?8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816元,由被告四川凯隆威电气有限公司、朱云富、杨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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