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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广林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为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244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44号
    案号 (2018)闽0524执1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典当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综合费、利息、违约金250万元(综合费、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综合费按月27‰计算,利息按5‰计算)。 二、被告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的范围对被告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所拍卖价款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为:1、安溪县他项(2014)第14039号他项权证。2、详见在建工程抵押物清单)。 三、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厦门广林福实业有限公司、安溪县紫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林为棒、林为虎、陈小芬对被告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包装城公司、广福公司、广林福公司、紫瑭公司、林为棒、林为虎、陈小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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