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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通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68****42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4969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市通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杜林工资37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南通市通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南通市通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通市通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01645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4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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