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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10时左右起在西湖区文一路悦翠巷口北侧翠苑单元XH0903-G1/G3-29地块工地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应工地内积水影响施工,当事人所属工人使用一根塑料皮管将污水排放到工地门前的道路上,造成路面污染,染面积长2.5米,宽2米,计5.0平方米。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7720号,责令立即改正,并清扫路面。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05月27日15时20分前整改完毕。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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