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甬慈生态六决字第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5月12日23时许,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北路与海通路交叉口东北角孙塘北路1#-D地块“江南大院”房地产项目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评价标准,夜间场界环境噪声测值为61分贝,超出标准值6分贝。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6月2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5 |
决定机关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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