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74415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汴民初字第131号 |
| 案号 | (2017)豫02执13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王生、徐昆、许洋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随执行款一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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