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744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11民初273号 |
案号 | (2017)豫0211执4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日期 | 2017-04-1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省新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转让款1576.67万元及利息(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14日,以362.38万元为本金,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以625.238万元为本金,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8月2日,以888.096万元为本金,2013年8月3日至2013年11月8日,以868.096万元为本金,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3月30日,以818.096万元为本金,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6月14日,以788.096万元为本金,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年6月14日,以1050.954万元为本金,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以1313.812万元为本金,2016年6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576.67万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400元,由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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