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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744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汴民初字第50号
    案号 (2016)豫0202执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 二、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向原告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三、被告徐昆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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