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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744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汴民初字第50号
    案号 (2016)豫02执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2
    发布日期 2016-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二、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向原告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三、被告徐昆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344元,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47177元,原告开封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1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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