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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744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汴民初字第124号
    案号 (2016)豫02执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3
    发布日期 2016-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昆、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艳红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邓艳红对被告薛力、王永其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邓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11元,由被告徐昆、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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