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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泽税罚〔2019〕84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法定代表人:买合木提江·依提,注册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镇三社区1居委会14号。纳税人2017-07-01 至2017-09-30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因此于2017年11月24日转为非正常户,转非时间一年以上。纳税人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我局申请解除非正常户,并接受相应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泽普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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