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葫环罚[2017]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在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罚款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贮存煤扬尘污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1 |
决定机关 | 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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