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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葫环罚[2017]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在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贮存煤扬尘污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1
    决定机关 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