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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铜官陶瓷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应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4170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82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湘0112执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3
    发布日期 2016-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湖南省铜官陶瓷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资金5264952.34元,并支付利息64758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6.15%,从2012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止),后段利息随本付清; 二、驳回原告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53188元,由被告湖南省铜官陶瓷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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