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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韶环罚〔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重阳种养育基地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重阳种养育基地项目饲料槽冲洗废水厂区外围暂存塘后通过塑胶管排入厂外水沟,未按要求经处理后回用于桉树林灌溉。在调查过程中,经过对该公司提供的《韶关正邦重阳种养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进行核查,该验收意见专家签名为伪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6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7
    决定机关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