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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0132200002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8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2
    决定机关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郑进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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