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570****54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2民初26号 |
案号 | (2019)冀0602执6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19-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小海、被告许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8日;以17000000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以15000000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息24%标准计算); 二、被告王小海、被告许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用42500元; 三、被告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被告王巧英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王小海、被告许英履行内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四、驳回原告王新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03元,由原告王新利负担3847元,由被告王小海、被告许英负担113456元,被告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被告王巧英对被告王小海、被告许英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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