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570****54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8民初6号 |
案号 | (2019)冀0608执2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03-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巧芬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0万元。 二、被告王巧芬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19年1月21日的借款利息1983333元。并继续按照月息2%支付2019年1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王巧芬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诉讼保全保险费64000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王小海、董云鹏、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万源众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https:?/??/?www.itslaw.com?/?search?/?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searchMode=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Id=30417e1d-9479-47a4-bd7d-f9b03bd69917&lawRegulationArticleId=1115324843"\t"_blank?)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00元减半交纳946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五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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