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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1月2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民主村石临公路北侧的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组团一标段的中心会所于2015年左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组团一标段的中心会所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止使用,并自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1012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临安区大队 2018年3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4
    决定机关 临安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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