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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中力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呈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5495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09156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7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恒辉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青海中力硅业有限公司、神木县兴杨金属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汇票款项一百三十九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一百三十九万元为计算基数,自二O一四年七月七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六百九十三元(原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八千八百四十六元),由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恒辉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青海中力硅业有限公司、神木县兴杨金属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恒辉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青海中力硅业有限公司、神木县兴杨金属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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