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8168****4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03民初5288号 |
案号 | (2019)豫0403执11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农天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67419.30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10月22日暂计算到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0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二、被告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辉对被告河南农天薯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朱辉琴在其与被告张建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2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河南农天薯业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辉、朱辉琴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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