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自然爱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2331****017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6319号 |
| 案号 | (2020)苏0211执2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自然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无锡市青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60000元、违约金12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77000元;二、无锡市青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自然爱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已向江苏自然爱食品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权的位于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北园路1号科技创业园-17自然爱二楼车间的字母面生产线设备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债权77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483元,由江苏自然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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