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市监特设处〔202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8 |
决定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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