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左迎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3544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2民初2395号 |
案号 | (2017)苏0102执12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0 |
发布日期 | 2017-08-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2日为218997.97元),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赔偿律师费4万元;二、被告南京路程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左迎春、龚澄对被告南京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24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负担1068元;由被告南京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路程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左迎春、龚澄负担326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路程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左迎春、龚澄负担;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南京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路程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左迎春、龚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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