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飞达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752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22民初3322号 |
案号 | (2017)皖1822执1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3 |
发布日期 | 2017-05-0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飞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章馨1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135000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章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安徽飞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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