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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迪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193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
    案号 (2018)粤19执5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223213039.9元并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标准加50%计息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二、对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有权就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0号新豪园广场裙楼121至132、137至186、201、301号共64套商铺及地下室001至149、2001至2111号共260个车位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有权就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0号新豪园广场物业(含商铺及配套停车位等)租金收入、管理费收入、广告收入等全部收入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四、对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有权就东莞市虎门镇连升北路“东莞市虎门高峰国际服装机械城”的租金收入、管理费收入、广告收入等全部收入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五、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迪勋、黄小燕对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迪勋、黄小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7865.19元、保全费5000元、刊登公告费用1680元,由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迪勋、黄小燕共同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退回。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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