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迪勋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1931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6953号 |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45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29 |
| 发布日期 | 2017-11-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蔚明偿还借款261189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8日起以2611895.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蔚明支付担保费32320元; 三、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迪勋、黄小燕、喻常焱对被告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第二判项的剩余未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何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20元,由原告承担300.79元,六被告共同承担43819.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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