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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迪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193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3386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9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8-0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29899992.84元,利息94406.67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2月3日,罚息1166885.74元,复利3392.35元,后续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年利率11.76%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在最高余额299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王迪勋,何笑英,喻常焱,阮雪英,黄小燕对被告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在最高余额3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迪勋,何笑英,喻常焱,阮雪英,黄小燕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7713.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71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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