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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迪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193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
    案号 (2017)粤19执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8-07-25
    已履行 50684789.01
    未履行 72870472.05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借款本金9939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为602602.92元,后续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中编号为4401012014000694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罚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4%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复利以未按期归还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6%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罚息不计收复利;其中编号为4401012014000923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利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2015年3月9日止,罚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计算,从2015年3月10日起算至清偿之日,复利以未按期归还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罚息不计收复利;其中编号为440101201400068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利息以218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2015年4月8日止,罚息以218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4%计算,从2015年4月9日起算至清偿之日,复利以未按期归还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罚息不计收复利;其中编号为44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利息以2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875%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2015年4月30日止,罚息以2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计算,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按期归还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罚息不计收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对被告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东莞市东城区长泰路470号中信商业广场2栋商铺142号、202号、301号、302号、158号、2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200178762、0200178763、0200198798、0200198799、0200178760、0200178761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第一判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小燕、王迪勋、喻常炎、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缤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黄小燕、王迪勋、喻常炎、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缤纷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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