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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迪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193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民四初字第68号
    案号 (2016)粤1972执9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7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迪勋、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张光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连带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判项一中确定的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张光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2600元; 四、驳回原告张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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