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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艺华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649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3672号
    案号 (2021)粤03执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5610822】。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44,214,077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19年11月27日止还欠付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 27,964,112.95元;并支付 2019 年11月27日以后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44,214,0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四)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五)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保全投保费人民币40,433元;(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本金支付义务、逾期付款利息支付义务以及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10,183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10,183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10,183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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