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艺华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64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国仲裁3672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3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5610822】。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44,214,077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19年11月27日止还欠付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 27,964,112.95元;并支付 2019 年11月27日以后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44,214,0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四)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五)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保全投保费人民币40,433元;(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本金支付义务、逾期付款利息支付义务以及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10,183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10,183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10,183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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