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市管(广)罚决〔201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广告影响:1.对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的行为罚款7000元;2.对当事人发布违反《广告法》规定的房地产广告行为,罚款25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257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01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童铭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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