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市监处〔2018〕9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管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上述两个批次不合格一次性使用组合吸痰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生产涉案的两批产品时均是按照经过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其产品在实际临床使用中未发现不良后果,不同检验机构对相同产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为检验机构对检验标准的理解不一致,同时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要求经销商退回并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31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军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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