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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70159****05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1357号
    案号 (2021)苏1002执恢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松原天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付欠款1323928.77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本金529571.51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397178.63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397178.63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7-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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