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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35****17X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3137号、(2021)粤07民终2542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4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 一、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305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7%从2020年8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1.8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791.83元,由原告负担6347.80元,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44.03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2791.83元,本院退回6444.03元,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6444.03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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