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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35****17X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808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3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将鹤山市沙坪横基苑8号6015房过户至原告杨斌名下的手续; 二、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房屋转让价款339200元,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杨斌名下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67元(已由原告杨斌预交),由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予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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