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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普克石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须小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061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2民初1802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3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7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普克石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1152086.7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以24947593.3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152086.7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计算),以及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1万元。 二、须小宇对江阴市普克石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阴市普克石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213元,已由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江阴市普克石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须小宇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费50150元,已由陈建忠预交,由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陈建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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