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阿勒泰工商处字〔2015〕第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实:当事人胥洪学为扩大其经销的步阳牌安全门的品牌影响、宣传商品质量、吸引顾客以增加商品销售量,于2015年9月14日,在其经营的阿勒泰市步阳门业店门上方悬挂印有“热烈庆祝步阳安全门中国梦系列隆重上市”、“国家文明办指定授权品牌,3000万感恩大回馈”等字样的条幅广告,条幅为红色布质,长约6米,高约0.5米,广告文字为黄色双排喷涂;在该店东侧门框上贴有一张约A3纸大小的DM彩页广告,主要内容为“中国步阳集团,中国梦、步阳梦”、“中国文明办中国梦项目指定授权品牌”、“凡旧门换购步阳中国梦产品系列可抵500元政策补贴”的文字及图形等。上述广告条幅和DM广告彩页均由其上游供货商免费提供,由当事人安排他人悬挂和张贴,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的所谓“国家文明办指定授权品牌”、“中国文明办中国梦项目指定授权品牌”等内容的真实性;“3000万感恩大回馈”也只是噱头,并无实质内容。 经过我局对普通群众的随机调查走访,当事人发布的“国家文明办指定授权品牌”、“中国文明办中国梦项目指定授权品牌”广告内容,已经让群众误以为是事实,并由此认定该商品名气大、质量好、性能佳;“3000万感恩大回馈”让群众误以为商家正在开展总价3000万元的有奖销售或者打折促销、赠送礼品等活动,并由此认定因为该商品名气大、质量好、性能佳,商家销量高、效益好,财力雄厚。 我局认为: 1、当事人经营的店铺位于本市主街道旁,人流量大,该广告横幅悬挂于店铺上方,横幅尺寸和字体大,色彩鲜艳,内容清晰、明显,吸引过往行人关注的效果显著,并被过往群众举报至我局。因此,当事人所谓“未造成负面影响”的理由不成立; 2、“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学法、知法、守法是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不知法、不懂法不是违法的理由,也不是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3、2010年因车祸造成当事人儿子死亡、丈夫受伤,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对此我局予以认可并深表同情。但毕竟事故已过去五年时间,当事人在此后多年的市场经营中应有正常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对其处以法定最低额度处罚应当可以承受。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0-26 |
决定机关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胥洪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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