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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晓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934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杭拱商初字第01435号
    案号 (2016)浙0105执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6-03-02
    发布日期 2017-04-1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89165.58元并支付利息382886.85元(暂算至2014年4月15日止,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为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50112001518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4060元。以上一、二项被告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伟青、朱晓枫对被告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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