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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恒晟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5MA****MJ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6民初2177号
    案号 (2021)冀0126执7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恒晟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灵寿县起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43934.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灵寿县起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恒晟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恒晟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4959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灵寿县起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111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恒晟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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