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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纪任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28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尤民初字第1824号
    案号 (2016)闽0426执00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垫付的信用证本金2142076.69美元;二、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垫付的信用证本金477076.91美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480374美元自2014年7月24日起、594000美元自2014年7月29日起、590625.78美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333775%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复利);若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纪爱华、黄得政对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张凤英、柯国兴对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纪任彬、卢爱平对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纪熙礼、张青秀对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陈世祥、纪晓琴对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08215元,由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纪爱华、黄得政、张凤英、柯国兴、纪任彬、卢爱平、纪熙礼、张青秀、陈世祥、纪晓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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