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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延处字〔2017〕第3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行政处罚内容 予以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7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
    法定代表人 常爱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