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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2****63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4民初2483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8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20-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拖欠本金13479892.3元、利息268361.51元、罚息256280.47元、复利7902.79元、律师费58000元(罚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9年4月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705%计算); 二、被告朱满全、胡丽霞、何绢红、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债务额17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朱政澎、朱庭瑶、朱艺南、王丽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债务额1740万元范围内及在继承朱健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若被告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权对被告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所有的对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众涌资产管理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世友工业城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凯立房产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最高本金额1689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60元,由被告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满全、胡丽霞、何绢红、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9000元(被告朱政澎、朱庭瑶、朱艺南、王丽英在继承朱健全遗产的范围内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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