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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2****63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6民初555号
    案号 (2019)粤0606执6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19-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曹洪德支付工程款186065.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186065.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曹洪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10.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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