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车保姆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35****05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12821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23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13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23606588】。被告广东车保姆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日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19年10月17日起计至款项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4.6元,减半收取457.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日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车保姆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日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57.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车保姆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5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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