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泗县大润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2432****494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4民初4582号 |
| 案号 | (2021)皖1324执44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小七、李元胜与泗县大润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泗县同辉商业广场36号楼北侧一至四层面积约7800平方米房屋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二、泗县大润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泗县同辉商业广场36号楼,从北向南数三跨,一至四层建筑面积约7800平方米的房屋(详况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8准)交还给李小七、李元胜。三、泗县大润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小七、李元胜拖欠的租金400万元,并从2020年7月10日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按年租金300万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四、泗县大润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小七、李元胜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按约定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按2019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300万元从2019年3月1日,300万元从2020年3月1日,均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0元,由被告泗县大润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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