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2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绿地房产工地设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其中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餐巾纸、口罩,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方便面桶,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餐盒、矿泉水瓶。该违法行为于2021年5月6日15时35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是该工地的施工单位,当事人为该工地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该工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单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4752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5月7日10:00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16时1分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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